主题研讨

  • 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

    <正>编者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适应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情况而提出的社会管理新范式。这是一项重大、长期的社会公共政策。如何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理解和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之本质、目的、原则、机制、界限、价值、目标,社会各组织、各系统作为社会管理的管理

    2012年04期 No.20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K]
  • 法学视野下的“创新社会管理”分析

    范进学;

    "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适应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情况而提出的社会管理的新范式。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创新社会管理"的内涵,可知"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原则是以人为本,机制是民主管理与社会协商,界限是宪法和法律,价值是建构法治秩序,目标是达致善治。

    2012年04期 No.203 2-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K]
  • 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审判职能作用

    叶青;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多样多发,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原有的控制型的社会管理方法与手段也越显落后,已不能有效地应对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交织的问题与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在诸多的矛盾中,涉法涉诉的矛盾也很突出,法院如何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摆准位置,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2012年04期 No.203 12-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K]
  • 法治与“减法”型管理创新

    陈传法;

    法律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但法治和"减法"型管理创新之间却存在共性和亲和力。所谓"减法"型管理创新,是指尽可能减少管理环节并将管理限制于必要限度之内的一种创新。此种创新对于抑制政府规模、深化改革成果、提高财政效率、维持管理活力以及新形势下的"维稳"、维护政府合法性均十分重要。它要求"通过良法的社会治理"。从政府限权、社会自由、政府守法等观念出发,都可以开展"减法"型管理创新。比如,当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实行国家机关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转向,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取消价格管制,放宽结社条件,废除有关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等等。

    2012年04期 No.203 19-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K]
  •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司法应急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实施路径

    何成兵;宗会霞;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重大、长期的社会公共政策。人民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法院必须要履行好相应的管理创新责任。社会转型时期围绕法院的突发事件呈现出复杂性与严重性的特点,对司法应急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应在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的指引下,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特点和类型,构建涵盖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科学完备的司法应急方案,并为司法应急方案的实施创造一系列的制度环境与条件支撑。

    2012年04期 No.203 29-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经济刑法

  • 逃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王安异;毛卉;

    逃费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逃避缴纳公共管理中各种规费的行为。规费包含了一定的管理目的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对规费以财产性利益论,刑法就会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通过中外刑法比较可以看出,逃避支付不同于诈骗行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漏洞,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逃费的定罪问题。缴费卡是不同于规费的交易工具,符合财物的特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逃缴罚款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2012年04期 No.203 37-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 海外贿赂犯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

    谢杰;孙慧芳;

    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2012年04期 No.203 45-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K]

专论

  • 论法律现代性与现代法律主体制度的健全

    马英;

    法律现代性的本质是在变化的社会情势下寻求确定性和秩序存在的基础,其直接要求就是法律文本的确定性。而理性构成了理解和建构法律文本确定性乃至法律确定性的根本手段。从宏观上讲,这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一条超越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的第三条道路;从微观上讲,要以理性为基础确立自我负责为主、国家积极保护的公民身份制度;从直接要求上讲,这要求以权利能动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律主体制度,特别是着力扩大公民身份范围、以权利能动保护公民的利益诉求、积极推进道德权利的法律化、建立健全公民身份的权利制度体系和拓展权利的实现机制制度。

    2012年04期 No.203 53-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 文化认同权及其法律主体研究

    杨忠明;石柏林;刘焕桂;

    文化认同权是一项新兴人权,它的国际法渊源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它的基本学理定义为:每个群体都有权保留并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它的一般法律价值在于实现和保障文化平等与文化自由;因此,它是实现文化权的核心法律要素。应当在尊重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认同权的国内法构建,同时注意到它具有个体、少数人群体和国家三个法律主体层面。

    2012年04期 No.203 62-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 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

    姚岳绒;

    信息自决权的精髓在于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与选择,即自我决定的权利,由公民基于其内心、自由地决定其自身信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的权利。信息自决权是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有足够的张力解释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而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的人权条款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信息自决权。同时,通过域外宪政实践与宪法文本足以佐证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其理应也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切实有效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目前仅能证明的方法是通过现行宪法文本上的逻辑论证与文字演绎。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当属于一种应然性意义上的研究。

    2012年04期 No.203 72-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K]
  • 对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思考

    郑艳馨;

    随着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对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力度正在逐渐减弱。与此同时,目前的管制制度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真正发挥有效管制的作用,甚至助长了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完善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制度。

    2012年04期 No.203 84-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K]
  •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本土可行性分析

    宁利昂;

    针对公害行为及犯罪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已展现出公益诉讼的未来是可期待的,其制度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诉讼主体特别是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土化。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在资源整合能力与激励源头等方面各不相同,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的可行性偏差。基于公益诉讼正在我国起步的状况,应当秉持开放进取精神,附条件地肯定各能动主体的提起诉讼地位,构建一个多元而有差异且动态修正的公益诉讼主体体系。针对一般公害行为,应当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确立为多元主体;针对公害犯罪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谨慎限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试验性尝试。

    2012年04期 No.203 94-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K]
  • 构建我国的醉驾累犯制度初探

    王永杰;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并完善醉驾惩处和累犯适用机制。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对以后探讨在轻微但高发刑事案件中适用累犯制度更具有开拓性意义。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应明确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构造、先后两行为的性质、时间间隔以及二次醉驾刑罚后果等内容。

    2012年04期 No.203 103-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K]
  •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解释立场与实质标准

    姚诗;

    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方法存在疑问,解释结论也殊有不当;非法行医罪应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以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核心,这是解释本罪的基本立场;从该立场出发,明确"情节严重"的实质判断标准,有利于将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但未侵害法益的行为排除在外,有利于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2012年04期 No.203 11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争鸣园地

  • 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杨代雄;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2012年04期 No.203 120-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K]
  • 管辖错误:取消还是保留——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1条

    李浩;

    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对它作了缩限性解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确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中反对取消的意见值得重视。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缩限性解释确定的范围,辅之以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予以适用,是一种能够使公正与效率达至平衡的选择。

    2012年04期 No.203 130-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K]

域外视野

  •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为视角

    李垒;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2012年04期 No.203 140-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2K]
  • 职权主义诉讼中预断排除质疑

    莫丹谊;

    与当事人主义中典型的预断防止做法相比,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有五个明显的差异,说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没有预断防止机制。法国和德国的做法都不能反驳这一点。预断防止机制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审判不公。英美法国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产生预断防止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陪审团裁决的权威性。职业法官审理和陪审团审理有许多地方不同,尤其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压力,导致法官审理时必然采取"刨根问底"的方式,使预断防止失去意义。

    2012年04期 No.203 150-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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