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琳;
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剖析其面临的困境表现,并提出规则回应路径。从研究价值而言,算法控制机制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呈现异化特征,平台从业者虽符合新质生产力要素标准,但其不具备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抗衡的力量,需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从困境表现而言,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尚未明确;个人信息规则制定权呈现单边化特征,集体协商机制持续缺位;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体系亦存在不足。从规则回应路径而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透明度与分级保障;将个人信息处理的算法规则解释为劳动规章,并进行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健全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实现算法正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平衡。
2026年03期 No.370 20-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9K] - 林全玲;
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物权编制主义”模式说、“知识产权登记”模式说和“人的编制主义”模式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数据资产确权登记采纳何种模式以及登记的路径设计,必须厘清三个方面的理论逻辑: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定位。这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模式的理论根基。因为权属定位决定了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客体及其内容,也决定了登记主体审查的形式与标准。二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主义原则还是采用自由登记主义原则,即数据资产是否必须进行确权登记,需要厘清强制登记或者自由登记的底层逻辑,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提供立法指引。三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及相应的逻辑。这可以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提供理论指引。数据资产权属本质上应定位为数据权利,其区别于传统物权,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应当选择“数据产权编制主义”模式,数据权利主体可以遵循“自由登记主义为主体,强制登记主义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主体通过对数据资产的实质审查,明确数据资产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2026年03期 No.370 33-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7K] - 林轲亮;
在法律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算力产业资助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算力产业资助存在的必要性源于数字经济规模化发展催生的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国家对公民在数字社会中的生存及发展权益的回应。当前算力产业资助的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直接性,规范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在精细化立法、行政给付法治化、领域法潮流的推动下,亟需研究算力产业资助专门立法的规范进路。应以算力经济促进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充性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偿性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将算力生产资助、算力使用资助、算力汇集资助界定为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规定资助对象要件、技术资质要件、特定交易对象及场所要件作为算力产业资助要件;构建申请程序、评审程序、发放程序共同组成的算力产业资助申请发放程序;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责任入手,完善算力产业资助监管机制。
2026年03期 No.370 47-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