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必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范、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是我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工具,是中国之治的成功密码。“十五五”规划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关键规划,承载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使命。从历史维度看,从“一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的实践历程证明,规划的成功制定与有效实施,始终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擘画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路线图,而法治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国家发展规划的法治化建设并非简单地将规划“法律化”,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运行规则及其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使规划在发挥统筹和引导功能的同时,能够接受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约束。
2026年04期 No.371 19-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0K] - 王东;
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法治化是“十五五”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抓手与关键路径,其深层要义在于通过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维度,实现城市治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法治模式的系统性跃迁。在理念层面,通过以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的效能观锚定价值航向,借由硬法规范与软法机制的耦合共生拓展治理内涵,依凭全域覆盖的法治思维重塑治理逻辑,完成治理的认知升级。在制度层面,通过以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优化治理结构,以制度供给的系统整合与动态调适完善规范体系,以闭环式运行机制保障治理效能的稳定输出,夯实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根基。在实践层面,通过以数字化转型的法治赋能创新治理手段,以公共安全风险的法治规制筑牢治理底线,以治理成果的长效化巩固推动治理效能的持续迭代,实现治理能力与城市发展需求的深度适配。
2026年04期 No.371 3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9K] - 刘盛;
金融作为主体之间跨时空价值交换的契约安排,需要借助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赋能新质生产力。金融主体契约关系既是生产关系的主体性要素(主体力量结构)在金融市场的具象化,也是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要素。金融法通过调整金融主体契约关系影响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新型生产关系的产生。金融公私主体契约关系的异位化容易造成金融抑制,需要以金融效率为主导,从传导型向服务型转变;金融私权主体契约关系的复杂化容易导致金融排斥,需要以金融公平为主导,从偏利型向共益型发展;金融公权主体契约关系的原则化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需要以金融安全为主导,从分立型向协同型升华。
2026年04期 No.371 47-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