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艺;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力、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法治机构职能体系、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法治实施体制、涉外法治体制、法治监督体制、法治保障制度、依规治党体系等方面的变革。法治领域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从中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系统谋划和布局。
2025年05期 No.360 2-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2K] - 王江淮;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命题,是对“以法治引领改革”命题的必要补充,二者共同完整地勾勒出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之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改革之力的大小、改革之力的方向、改革之力的作用点。改革之所以会产生作用力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带来秩序更迭,使旧秩序发生“位移”,由此带来发展的动能;二是其通过革除旧弊,破除各领域发展的阻力;三是其具有整合分歧的功能,由此凝聚起社会发展的合力。改革之力之所以能作用于法治,是因为互嵌关系为二者提供了“接触面”,且法治领域是改革的主要阵地,为改革之力发挥作用提供了时空条件。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应重点关注四个事项: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改革观推动法治领域改革;以改革战略推动形成法律发展新范式;以改革需求激发法治活力;从改革经验提炼法理,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2025年05期 No.360 2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7K] - 李本森;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中央司法机关进行试验性立法的方式推进司法改革,以确保试点改革的法律正当性。司法改革试验性立法项目只要影响到司法机关权力运行的调整和诉讼主体基本权利的损益,并涉及暂停、中止法律的执行或新的立法创制,都属于“重大改革”,就应当在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基础上组织实施。司法改革试验性立法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实际,应广泛吸收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建议和意见,确保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需要通过更加具体的监督指导等方式,确保试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改革试点结束后,无论是修改法律还是恢复法律的回转,都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专家论证和听证程序的规定,防止出现“虎头蛇尾”现象。鉴于司法改革领域的试验性立法出现式微态势,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深度反思其运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中的应有作用。
2025年05期 No.360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