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政欣;
涉外法治是指中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以及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依法处理涉及外国与国际事务的规则制度及其运行体系,是新时代中国国内法治面向国际法治的外向延伸,亦为国际法治面向新时代中国国内法治的镜像投射。将涉外法治限定于中国国内法治体系内的观点是对其含义与功能的不当限制。涉外法治是中国在新时代法治实践探索中生成、在理论创新中升华的原理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志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从学科角度看,涉外法治没有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它既非独立的一级学科,也不是法学二级学科,而是以国际法学为基础学科、渗透到法学各学科的功能性规则制度及其运行体系。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而将“涉外法学”设置为一个独立学科的主张,不符合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自身逻辑。
2025年11期 No.366 2-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4K] - 何志鹏;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提出五年来,实践工作得到有效推进,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展。学界对涉外法治概念的探索,形成了详尽和极简两种界定方式。在对概念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学术界进一步研讨了涉外法治的运行范畴、原则范畴和价值范畴。运行范畴包括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参与全球治理和支撑条件等方面;原则范畴则注重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国家和人民权益、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协调斗争与合作四个方面;价值范畴主要强调公正、开放、包容、秩序几个因素。对于涉外法治基本范畴的关注和阐发,有助于涉外法治研究进一步体系化,并以这一体系为坐标系,进一步推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的成熟,提升涉外法治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自信。
2025年11期 No.366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曹汇;
随着涉外法治建设的推进,地方立法中的涉外条款逐渐增多。近五年来,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设置了大量涉外条款。地方立法中的涉外条款具有四大功能:普通地方性法规贯彻上位规范、变通型立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管理涉外的地方性事务、形成区域间的良性制度竞争。涉外概念及其表达多变、涉外领域扩展与“对外效力”限制并存、部分涉外与整体涉外兼具则构成了涉外条款的三大特征。涉外条款的特殊功能与独有特征使其在地方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就目前的立法实践而言,也存在条款设置两极化、衔接性条款欠缺实体规则、涉外代表的立法参与不足等风险。地方人大可通过改进立法程序的方式避免出现以上问题,从而优化涉外立法。
2025年11期 No.366 33-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