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军;
劳动关系概念是编撰我国劳动法典无法回避的基础问题。在理论层面,劳动关系认定宜采用类型思维的法学方法。劳资双方通过“合意”建立劳动关系,但为避免资方通过滥用强势地位单方决定合同类型,应最终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准。劳动关系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三大从属性统合于“劳动”从属性。劳动从属性的实质是资方仅有权针对工作履行进行指令管理,而无权侵犯劳动者人格。经济从属性有两种基本内涵,前者侧重“生存依赖”之意,指收入主要或全部源于接受劳务方,后者则突出提供劳务方“为资方劳动”,而非自主经营。两者皆为劳动从属性必然引发的结果,故无必要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组织从属性亦无独立必要,归入前两大属性即可。以此为指导,认定劳动关系宜采用“综合衡量个案因素”的类型思维方法,基于“事实优先原则”,以“劳动”从属性为唯一核心标准,通过审查“劳动管理”判定。
2025年03期 No.358 64-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 黄忠军;
体系性地建构假想防卫要件事实的判断标准,是刑法理论及时回应实践诉求的应有之义。假想防卫事实认定的实践逻辑,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分别从位阶顺序和规范依据两个视角为标准的确立提供了框架性指引。首先,关于假想防卫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存在与否的事实认定,采用事后标准说作为视角标准,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合理性;其次,以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为“规范”依据,通过归纳实践规律提炼的“异常性”要素标准说,也能为假想防卫主观要件即不法侵害误认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推定提供客观依据;最后,基于情景式的“相当性”甄别,假想防卫客观事实的限度判断即“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认定,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而应类比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标准。
2025年03期 No.358 79-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2K] - 王清军;
重大风险认定采用动态体系论,有助于破解多重利益衡量难题、实现重大风险事实认定向法律认定的顺利转化、克服传统“要件——效果”模式弊端。可尝试以行为是否获得许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四个要素构建重大风险认定动态体系。若行为是否获得许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一要素具有较高充足度,则能够径行给出重大风险存在与否的认定。被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可从公众环境健康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两个维度展开,聚焦该要素进行诸要素协动关系论证时,对该要素是否具有较高充足度可以在所不问。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与损害后果严重性两个要素之间的协动具有补强效应,能够促使特定法律效果出现。重大风险认定采用动态体系论存在要素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冲突、基础评价和原则性示范匮乏等不足。在类型化生态环境损害基础上,应分别积累环境污染型重大风险认定案例群、生态破坏型重大风险认定案例群,析出各自原则性示例,为裁判者提供“共认的价值标准”。
2025年03期 No.358 95-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