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海仁;
无讼是儒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学之道”的实践方案。“以德化诉”与“以德化争”提供了两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旨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知本”蕴含的无讼关系原理,孔子、康子和子路分别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三种模式,突显了无讼作为理想类型的价值。无讼关系揭示了中国先贤关于人之关系究竟为何的理论假设,预设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伦道德,人与他人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中华民族无讼观是中华民族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和道德观的反映和实践,深刻体现了息讼无讼、追求和合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逻辑。与包含畏讼、轻讼、厌讼、贱讼等观念的抑讼文化不同,无讼表达了中华文明的和平性,是具有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基因的代表性文明形态之一。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无讼关系是和合共生的关系理性,展现了实践、合作、和平等和谐理性结构。由无讼关系开发的新熟人关系否定了霍布斯式的敌人关系,超越了洛克式对抗性的竞争关系,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基于无讼的人类关系理念,中华民族无讼观有助于提升国际争端解决体制机制的新高度,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态。
2025年02期 No.357 18-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3K] - 孙康;
“法律信仰”是对西方守法模式常见的概括性表达,具有高度经典性与广泛的话语影响力,但其难以解释中国传统守法模式。西方式法治体系建立在深厚的宗教背景之下,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信仰说”代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守法状态,同时西方的守法传统也不宜被夸大和拔高。中国传统守法模式深受儒家影响,法家亦在其中发挥一定功能。该模式具有原创性与独特性,亦存在需向现代性转化的面向。西方的法律信仰说虽在法学理论的建构上具有先发优势,但不适宜用来描述中国的守法传统。当下在中国对“法律信仰”的使用旨在强调对法律权威的服从,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同与遵守,并无宗教意味。将中国传统守法模式与法律信仰说进行对比,可发现中国以“家庭—教育—道德”为根基的传统守法模式比法律信仰话语更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实践性。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全民守法及德治、法治与自治相交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可提升中国传统守法模式的当代价值,助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
2025年02期 No.357 3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 - 栾兆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全方位融入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华传统礼法文化在近代中国解体造成的社会治理困境以及当下中国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治理方式的强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文化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了传统德礼观念,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蕴。在立法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量入法入规,在形式上类似于中国中古时期法典编纂着力体现德礼的精神;在司法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中起到的作用,与古代司法裁判所追求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平衡艺术风格类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当下中国重构“礼法”的尝试,蕴含了“德性法治”这种既在实践上具有中国特色又在理论上具有普世之维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2025年02期 No.357 52-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