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奇恩;
<正> 监护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又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或当第三人的权益遭受被监护人的侵害时,能及时得以赔偿;而且也是为了保护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监护人及其职责,以避免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非监护人、无抚养义务的监护人承担不应履行的义务与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章第4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确立监护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监护人的确定、监护的开始与终止、监护人的职责、监护机关、监护确定的秩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1990年01期 10-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7K] - 曾法;
<正> 上海司法研究所和《法治论丛》编辑部联合举行的“批判法学领域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研讨会于1989年11月7、8日在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举行。上海法学界人士50多人应邀出席会议。这次会议是为交流本市法学界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验,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举办的。会议就以下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惩治反革命煽动罪与保障言论自由,惩治刑事犯罪分
1990年01期 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9K] - 张榕;
<正> 集团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之一。由于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经济发展呈较单一的模式,群体性纠纷尚属少见,因此,未能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如今,随着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因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对集团诉讼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并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已是形势使然。
1990年01期 15-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2K] - 刘斌;
<正> 诈欺在法律上一般分为民事诈欺与刑事诈欺。民事诈欺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制造虚假情况,而使他人信以为真陷于错误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刑事诈欺即构成诈骗罪的诈欺。对于诈骗罪,刑法学界已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而对于民事诈欺,民法学界则探讨较少。本文仪就这个问题谈些看法。一、当前民事诈欺的特点及其危害
1990年01期 19-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 段秋关;
<正> “法律文化”是一个晚出的概念,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国外学者有的认为它是“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判决的制作者的各种观念、态度和期望”,以便与法律的“现实内容”相区分。([美]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有的将它视为“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英文版)这些都是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的角度立论的。国内学者论述不多,武树臣、李贵连同志曾指出“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见《自修大学》1987年
1990年01期 2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K] - 郭林茂;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从1979年至今的整整十年中,除现行宪法外,共制定法律80个,通过了20个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40多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总的看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立法工作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1990年01期 26-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 宋晓明;
<正> 纵观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都在运用最为恰当的手段调整现实,但发展着的现实与立法初衷总有一段距离,为了缩短这个距离,英、美等国便形成了更为简捷、明了,更适宜法官操作的判例法制度,这就是“维持前例”的原则。判例法最早形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判例法,即法官立法,它是法官依据成文立法、判例以及法学名著中的基本原则裁判具
1990年01期 29-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 柯昌信;
<正>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有关著作权的案件开始出现,且呈上升趋势。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1988年比1987年增加一倍,1989年1至6月比1988年增加50%。因此,如何正确审理这类新型案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审判实践接触的情况,就署名权及其保护期限、完善立法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署名,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不能转让他人的一种人身权利。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及署名权的占绝大多数,主要类型是原始作品的署名、合作柞品的署名和委托作品的署名。原始作品的署名,往往是在作品发表、出版后,
1990年01期 32-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3K] - 李明发;
<正> 私营企业立法之前,实际部门及理论界常并用私营企业和私人企业两个概念。我国五十年代的立法使用的私营企业,现行立法也使用这一概念而未用私人企业。对此,笔者认为,使用私人企业一词或许更为准确,其原因有二:首先,从我国立法实践看,近几年制定的企业法都不是按企业的经营形式而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分别立法的。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1990年01期 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2K] - 高晋康;左卫民;
<正>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从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模式转变。它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出了历史上的旧框架、旧格局、旧传统。当前,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租赁制大量涌现,市场机制日益加强,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往来逐渐扩大,不仅要参加国内商品经济大循环,还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而另一方面,在这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旧体制因素仍在作梗,同时我国经济又处于物资短缺,资金短缺的情况,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淡漠,信用形象模糊,特别是在商品交易和货款清偿中,违约和废约等失信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包裹着权力和利益的经济关系得到重新调整,各经济主体的权利观在
1990年01期 36-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 王颖;
<正> 所谓审判决策,是指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对案情客观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而决定予以采用的科学的、合乎实际的方案定型。审判决策大致有群体决策和个体决策两类。所谓群体决策,是指由委员会组成的众多成员讨论决定的决策。个体决策则是由个人作出决策。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决策是由群体作出的,如何认识群体决策的利弊呢?从它与个体决策的比较中可以窥见一斑。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些人各自单独地为解决某一问题筹措时,想出来的好主意往往比大家面对面地在群体中想出来的多。而且,较有创造性,
1990年01期 38-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 柯忠波;
<正> 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1990年01期 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K] - 张朝清;
<正> 一、罪犯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定权利罪犯是否具有婚姻家庭方砸的法定权利?这还得从罪犯的法定地位谈起。在押的劳改犯中,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那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主刑执行期间,他们的政治权利依法被当然剥夺;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除准予行使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也依法停止行使。不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被依法停止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罪犯依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是我国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罪犯也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权利。
1990年01期 4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8K] - 韩光;
<正> 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1990年01期 42-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 王子琳;
<正> 近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各项事业的欣欣向荣,法学界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法学研究园地里,新命题不断涌现,新理论层出不穷。许多老学者焕发青春,一大批法学新秀崭露头角,形成一派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在这法学百花园里,法律权利论可说是一枝开得正艳、备受青睐的奇葩。有人说,这是法学研究的“一场划时代的革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大突破”。当年马克思从商品入手,进而解剖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发现了剩余价值这一资产阶级剥削的秘密,从而掌握了资本主义的矛盾规律;今天我们从权利入手研究法律,则法学所有基本范畴
1990年01期 45-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9K] - 施忆;
<正> 上海市法学会、社科院法学所等五个单位于12月5日联合举行宪法理论讨论会。本市法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法部门的干部100多人应邀参加会议。会议由市法学会会长李庸夫主持。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宪
1990年01期 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 侯炳伟;
<正> 谢次昌同志在1989年《经济法制》第二期上发表的《关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下称谢文),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现在根据谢文的顺序列出以下观点。一、关于消费者的定义谢文认为,消费者指的应是个体社会成员,而不同意把社会组织和团体列为消费者。其主要理由是因为个体消费者在流通领域中处于软弱地位,需要法律上给予特别的保护。谢文列举了个体消费者处于软弱地位的四条原因。其实,除第一条外,其他三
1990年01期 49-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 唐荣智;丁珊;
<正> 台湾当局于1989年1月15日公布了由台湾“行政院法务部”拟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数月来,历经讨论、审议、修订,最后提交“立法院”通过,即可生效。现就其初稿来看,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规,除规定了民事、刑事、商事、文化交流等外,其中还规定了投资问题。众所周知,在海峡两岸关系开始松动以后,“投资合作”始终是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热点”。应时而生的我国《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颁布施行一年来,促进了台湾到大陆投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在两岸民间交往日趋频繁的新形势下,台湾当局拟定了《条例草案》,本文拟对《条例草案》中有关投资关系的内容作一些研究。
1990年01期 5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0K] - 唐元昌;
<正> 根据1988年6~7月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同年12月初苏联最高苏维埃十一届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的《苏联宪法修正案》和《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法》,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其中包括人民代表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四级结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它的主席团和主席,取代了原来的两级结构——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它的主席团。新设置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成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归苏联管辖的任何问题。它由2250名代表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变
1990年01期 54-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9K] - 刘放;
<正> 对于选择企业的法律形式,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可供挑选的可能性。在大陆法系中,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无论在对各种企业形式的法律理论概括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比较精细完备,对欧洲大陆及其以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联邦德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公司法典,各种形式的公司主要通过《商法典》、《民法典》以及其他单行法规来调整。联邦德国公司法原则上把公司区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属于人合公司范围的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公司;属于资合公司的有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
1990年01期 56-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8K] - 汪纲翔;
<正> 1989年“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于10月24日至26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全国各地的70位诉讼法学者和司法实际部门工作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收到论文数十篇。这次会议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改革开放服务”为主题,结合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和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大家认为,诉讼法学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十年来在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法学方面,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术空气比较活跃,成果也较显著,成绩是主要的,同时对诉讼法学领域里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也交换了各自的看法。现将关于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刑诉法的意见分述如下:
1990年01期 59-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 柯葛壮;林荫茂;
<正>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89年学术讨论会于10月24日至28日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科研、教学和政法实际部门的代表约有150名,提交论文85篇。会议就平暴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惩治腐败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现将讨论观点择要综述如下。对刑法总则的探讨研究一、关于明确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有的代表在比较研究各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例基础上,认为在修改我国刑法时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如下几个基本原则。即:法制原则、刑罚公正原则、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则。有的同志认为,刑法中还应明确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以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990年01期 6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1K] - 马瑜;
<正> 劳动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是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劳动部联合召开的。参加的单位有: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全国总工会、中央党校、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工运学院等,共30多人。现将与会同志对劳动法律体系问题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1.劳动法律体系的提法。第一种意见称“劳动法规体系”。主张讲一个国家的全部法的体系时称“法律体系”,讲部门法的内部体系时称“法规体系”,以示其在层次规格上低于法律体系,在概念之间的关系上从属于法律体系。
1990年01期 63-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