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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者按:2018年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多元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正是源于对效率与公正的权衡。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追赃追逃,及时解决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当拖延,其针对的案件也属于相对特殊的类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设立以来,对其具体的程序设计、适用范围、权利补偿和证据适用等研究都还未全面
2019年07期 No.290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 李海滢;王延峰;
在反腐、反恐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严峻形势下,2012年和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分别增设了独立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两个程序的相似性,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面临程序选择的难题。在明确独立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三步走"的方案,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的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2019年07期 No.290 2-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 袁义康;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应当兼顾程序设计和证据运用,两者分别以保障人权和发现真实为核心,因此研究的重点不能仅集中于程序设计而忽视证据领域。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立足于有效追逃追赃、及时解决刑事案件的不当拖延,不仅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才能进行具有过度"杀伤"性质的缺席判决,而且因案件诉讼构造和证据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适用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可以按普通刑事诉讼法规则进行适当调整,可以采取"逻辑相关"的关联性标准以扩大证据来源,严格限制非法证据,并且细化证据印证与补强方式;明确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证明对象,分别采取"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使统一的证明标准分别针对各自证明对象而非单一的证据;根据案件事实类型分别对应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2019年07期 No.290 1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1K] - 杨帆;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打破了固有的刑事诉讼构造样态,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作出严格限制,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应进行全面保障。就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而言,基本上有三种模式,即仅适用于轻罪的缺席审判的模式、轻重罪皆适用缺席审判的模式以及完全禁止适用缺席审判的模式。尽管各国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形成了不同做法,但从诉讼价值的视角来看,各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都是以效率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在权利保障方面,各国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知悉权、辩护权、上诉权、异议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比较法视角的考察可以为检视我国具有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发。
2019年07期 No.290 26-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0K]
- 李会彬;
传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严格分立、不可转换的理论,面临着不能合理解释新的立法现象、不能与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容、造成现有刑事责任理论的混乱等问题。由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在目的、性质和功能上并非处于绝对的对立状态,允许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灵活的转化空间,不但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转化关系,但必须做出如下限制:轻罪范围内允许存在质(罪与非罪)的转化关系,重罪范围内允许存在量(量刑轻重)的转化关系,并且只能存在由刑事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的单向性转化关系,且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2019年07期 No.290 38-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 潘星丞;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将重心由行为性质转向行为归属。从解释论维度看,三角关系的侵财行为虽然超出立法预设,但两罪的法条竞合仍发挥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并使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由第三人的行为性质转向第三人的行为归属。从司法论维度看,网络侵财行为的第三人具有双重属性,盗窃网络财产与诈骗智能机器的想象竞合成为普遍现象。进行司法处理时,应注意盗窃与诈骗的教义内涵,正确选择定性的罪名。
2019年07期 No.290 50-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 丁晓东;
当前中国学界将法教义学视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方法,但缺乏具体性的学术探讨。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角度进行多维度分析可以看出,法教义学在价值判断和方法论层面并无太多特殊性,然而,法教义学可以作为拓展经验边界和提升理性讨论的载体,使得法律人能够比非专业性人士具有更为体系化和复杂化的思维可能。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人应当一方面保持自觉与审慎,在价值层面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通过法教义学将人民意志最终内化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法教义学来规制和提升人民意志,从而实现民主与法治的辩证与良性互动。
2019年07期 No.290 66-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 黄喆;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
2019年07期 No.290 79-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K] - 何国强;
风险社会下侵权法的功能发生重大变迁,形成以救济为首要功能,以风险控制与风险分配为次级功能的体系。作为风险社会治理的基本法,我国《侵权责任法》为适应侵权法功能的现代转变趋势,在面向个人权利救济和面向社会风险应对方面作了制度回应,该法也存在对风险社会视角需进一步明确、个人救济功能仍局限于固有赔付结构、针对社会的风险控制与风险分配功能需进一步建构等问题。依据风险社会治理的需求,我国民典法侵权责任编应在整体上确立侵权法功能的适应风险社会的指导思想,以此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三功能体系",与此同时,要进行相应的支撑元素完善,即突破固有的赔付结构,加强风险控制功能的作用力,强化风险分配功能的显现力。
2019年07期 No.290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